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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基因种子的专利和使用费wk3pfnmh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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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基因种子的专利和使用费


在美国、欧盟以及大多数发达国家,转基因农作物新品种可以申请专利,获得专利以后,农民年年种植这个品种就要年年向专利所有者交使用费。


    在我国以及许多发展中国家,专利法不保护农作物新品种的专利。我国的专利法明确规定“植物新品种不能授予专利”,但是另有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》来保护植物新品种。怎样保护呢?通俗地说,是这样的:农民买了新品种的种子,只可以自己使用,不可以繁殖了当种子卖,这就是对新品种的保护;农民自己使用,第一年付了钱,以后就可以年年留种自用,不需要年年付费,这在国际上叫做“农民特权”;农民为什么有这个特权呢?因为新品种由传统品种改良而来,而传统品种是几千年、几百年流传下来的,所有权应该属于农民,所以农民应该享有特权;但是又不能无偿使用,如果无偿使用,谁也不去培育新品种了;农民一次付钱,多年使用,这叫保护“农民特权”;只准留种自用,不准繁殖了当种子卖,这叫限制“农民特权”;限制“农民特权”就是对新品种的保护。


    实际上,农民一次付钱,留种自用的种子仅限于常规品种,像杂交玉米、杂交水稻,只有第一代种子具有杂交优势,第二代就退化了,产量骤减,种子经营者必须年年制种,农民也愿意年年买种子。杂交玉米在美国诞生100年来、杂交水稻在中国诞生40年来,全世界的农民种杂交玉米、杂交水稻都是年年购买种子。


    转基因农作物新品种在美国、欧盟以及大多数发达国家为什么可以申请专利呢?这有个发展过程。


    美国在第一任总统华盛顿任期内就有了专利法,在此后的100多年里,“活”的有生命的东西不在专利法保护范围之内。进入二十世纪以后,随着遗传学在农业上的应用,选育的玉米、果树新品种不断出现,为了鼓励科技进步,保护创新者的利益,美国国会于1930年通过了植物专利法,专利保护期是20年。玉米是杂交种,种子需要年年购买,无所谓专利保护不保护,于是这部植物专利法只是给果树等无性繁殖的品种授予专利。那时的植物专利,就是一次购买,可以永远使用,但是不准繁殖了当种苗卖。到了1970年,美国国会又通过了植物品种保护法,无性繁殖的、有性繁殖的植物品种都保护,但也无需年年都交使用费,可还是不准繁殖了当种子、种苗卖。1972年,遇到了新问题。一个微生物学家,叫查克拉巴迪,这个名字将永载史册,现在许多文章、文献常常提到他。他在实验室里用基因工程方法培养出来一种细菌,这种细菌能分解石油分子,用俗话说就是可以“吃石油”,可用于处理原油泄漏,解决污染问题。他向美国专利局提出这种细菌的专利申请,专利局却不同意,因为细菌不是植物,不适用植物专利法。他不折不挠持久上诉,1979年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研究了美国宪法和建国以来历次修订的专利法,结合科学发展、经济发展对专利技术的需要,于1980年6月16日,以5票赞成、4票反对的微弱多数,对专利法的涵盖范围作出了十分广泛的解释。根据这一解释,动物、植物、微生物的新品种以及新的基因组合、修饰,都应得到专利保护。查克拉巴迪胜诉。这个划时代的判例极大地推动了转基因技术的发展。许多公司投入巨资研究转基因,孟山都就是在这个时候从化工领域进入转基因领域的。


    这个著名的判例使美国的转基因专利激增,但是专利推广又遇到了问题:给常规品种转基因,投入巨大,如果像常规品种那样,农民交一次钱就可以年年留种自用,则收不回转基因的投资;如果让农民第一次就交很多钱,农民可能就不愿种了;如果像杂交种子那样,让农民年年购买种子,则对双方都有利;可是转基因的常规品种的种子是可以一年接一年使用的,那么农民就可能留种自用而不买种子;为了让农民每年都得买种子,种子公司发明了“终结者”技术,使种子不能发芽,可这是不道德的,受到舆论猛烈谴责,“终结者”技术终于没有采用;兼顾双方利益的办法只有一个,那就是种子公司与农民签协议,要么农民年年买种子,要么农民留种自用,每年按种子价格的一定比例交专利使用费。


    转基因杂交玉米无法自留种子,种子公司与农民之间不需要签协议。转基因大豆可以自留种子,种子公司与农民之间就需要签协议。转基因大豆可以增加效益,农民也愿意签协议。十几年来,在美国,只有一个农民因违约而被罚款。但在阿根廷,种转基因大豆的农民只有20%签了协议,年年交专利使用费,80%不交,法不责众,孟山都公司毫无办法。


    转基因专利被称为“生命专利”,在专利界、经济界、科学界以及社会各界都有反对的声音,尤其在发展中国家,视之为“生命海盗”、“生命圈地运动”,反对的口号是“保护生命,不保护专利”。


    主流观点是:“生命专利”有利有弊,但是利大于弊。所以,世贸组织认可了“生命专利”,要求成员国“以专利的形式保护生物品种”,但是并没有说怎样保护,也没有实施细则,这就给国与国之间、种子公司与农民之间留下了争论的空间、协商的空间。


    争论可谓天注定:当初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表决时就是5票赞成、4票反对。社会争论中反方的理由是:我的传统品种,你转了个基因,就是你的了?正方的理由是:我不转这个基因,你的传统品种的产量永远不会提高。


    协商总是可以达成共识的,因为双方都有利益。以荷兰为例,是这样规定的:2亩以下,可以年年留种自用;2亩以上,留种自用要按种子价格的60%交费。世界上很复杂的利益之争,最后都可化为几个简单的数字。


    中国尚未使用国外的转基因种子,将来如果使用,也会协商好的。不会像反对转基因的人嚷嚷的那样“要付高昂的费用”。再说了,专利保护期只有20年,过了保护期,谁想用谁用。药品专利不就是这样吗?我国许多药企都在无偿使用国外过了保护期的专利。反对转基因的人,把转基因专利说得像高利贷一样,把国外种子公司与农民的关系说得像*世仁与杨白劳一样,故意危言耸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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