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强行*人员管理约束的几点建议
摘 要:随着社会主义事业建设步伐的加快,对我国行*事业的发展也提出更高的要求。尤其针对当前对行*人员管理约束过于松懈等问题,其成为制约提高行*效率的关键所在,这就要求充分结合行*法中提出的如何管理行*人员的相关内容,并根据我国宪法提出行*人员可享受的权利以及须履行的义务,以此达到提升行*人员素质并提高行*效率的目标。本文主要对行*效率的相关概述、对行*人员管理约束的建议以及行*人员如何宪法赋予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探析。
中国论文
关键词:行*人员管理;行*效率;行*法;宪法
前言:我国近年来在行*事业发展方面取得较多的成就,但从行*人员整体表现现状看,仍存在综合素质较低的问题,其根源在于未做好相关管理约束工作,使行*人员没有认识到宪法赋予其应有的权利与义务。而行*人员自身的每个行*行为都可能对行*效率造成影响,即使微小的环节都可能造成整体效率难以提高。对此,如何做好行*人员管理约束工作、确保各行*机构协调配合,成为现行行*管理工作中需考虑的重要内容。
一、关于行*效率提高的相关概述
根据我国行*法相关内容,对行*效率的概念,可将其理解为公共组织、行*人员进行行*管理活动中投入的资源预期取得的收益二者比例关系。从该定义中可发现行*效率的高低很大程度取决于行*人员的行*行为,行*效率的提高,可对公共行*管理活动有效性进行评判,同时高效公共行*也是国家和谐发展的必要保障。但需注意的是如何保证行*人员的行为满足行*效率提高的要求,应从相关原则规定以及立法内容方面着手。其中在原则规定方面,关于行*效率问题,要求行*组织、行*人员贯彻落实行*效率精神,确保从行*行为方面便可将行*效率反映出来。但因现行大多行*工作涉及的内容较为复杂,加上行*人员整体素质限制,行*效率很难保证,因此在保证行*法律规范适用的同时强化其管理约束作用。而在立法方面,其涉及的主要为宪法赋予行*人员的权利与义务。现行在管理行*人员方面的立法内容仍具有明显的零散性特征,需注重做好法律条例的规范完善,为行*人员、行*机关提供可参考的行为标准的同时,可起到一定的约束管理作用,确保与现代化行*管理要求相适应[1]。
二、加强行*人员管理约束的建议
关于行*人员管理约束工作,从行*法角度考虑主要包括制度构建与行*立法内容,其是管理工作开展的重点内容,如制度构建中的期限制度、立法内容中的行*法规或规章的明确等。具体归纳为以下两方面。
(一)从制度构建角度加强对行*人员的管理
为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相适应,我国目前在行*管理工作方面除强调法制化外,还需满足效率提高的要求。而行*主体包括行*机关与工作人员在行*管理活动中以行*效率提高为准则,依托于行*法对自身行*行为进行约束,避免出现权利滥用或脱离法律规范要求而单独执行管理活动。为保证行*法在管理行*人员方面作用得以充分发挥,实践中应做好专项制度构建工作。具体可归纳为三方面,即:首先,期限制度的构建。对于行*人员行为活动,期限制度构建的目标在于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定限期,确保其行*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。其次,相关考核制度的构建。管理约束行*人员行为过程中在结合行*法内容的同时应注重引入现代企业管理中的考核制度。同时将行*相对人的相关反馈意见、对行*效率的理解程度等内容融入其中。大多情况下行*人员行为对外具有一定效力后,但没有进行相应的行*行为总结,便可理解为对内却未做好行*管理工作,需在考核中记录该行*人员缺乏总结行为,应做好相应的行*责任追求。除此之外,为使行*人员行*效率得以提高,相关行*机关、行*人员应适时进行交流沟通工作,可由行*主管部门或专家学者在结合行*法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行*行为经验的传授与交流,对提高行*人员整体素质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[2]。
(二)从行*立法角度加强对行*人员的管理
在行*人员管理过程中,在行*立法方面应注重对行*人员的职能、行*效力范围等进行明确,确保行*人员行为活动有法可依。同时在立法内容中应体现出一定的民主性特点,主要指对于行*人员行*行为,可赋予相关部门与人民群众监督权利,保证行*行为更为合法化、合理化。另外,由于行*管理本身需适应现代行*管理活动变化,传统许多行*法规内容并不适用现代行*管理内容,部分行*人员易利用其漏洞出现违规行为,造成执法不严、有法不依的后果。因此对于行*法内容中的滞后规章规范进行清理,确保其与立法机关立法相同步[3]。
三、行*人员如何履行宪法赋予的权利与义务
(一)明确行*人员的行*职权与义务
现代行*权力的适用范围已超出传统税收、治安以及*事等领域,其在社会生活中各行各业都有所涉及,需要利用行*管理活动进行社会关系的调整。根据我国宪法内容,可看出行*人员在行*职权特征方面主要表现在公益性、有效性、支配性以及不得随意处置等。其中在公益性方面,行*人员权利的行使需以公共利益的维护为目标;有效性则体现在一旦行使职权产生行*效力,法律规定便需对其处理结果进行有效性的肯定;在支配性方面,行*人员的权利多表现在职权行使过程中,行*相对人禁止利用相应的活动进行阻碍,行*活动的主张需强制落实到位;在不得随意处置方面,宪法赋予行*人员的行*职权在法律未许可的情况下禁止转移或改变,是行*人员权利得以保障的关键。具体行*职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制定规范权、行*许可权、行*确认权、行*检查权以及行*处罚权等。需注意的是在行*权力行使的同时应履行相应的义务,根据宪法内容,其对行*人员提出的义务要求主要表现在两方面,即:第一,行*人员的行为需与行*职能要求相适应,并满足公共利益要求,其中无论行*职能、人员配置等各方面等都以行*任务完成为核心。第二,保证与行*法治原则相适应。行*人员任何行*行为活动都需在法律规范内进行,不得超越法律规定而单独进行。
(二)行*职权的合理运用
行*职权本身可作为一把双刃剑,具有公共利益维护作用的同时也可能侵犯公共或群众利益。为保证行*人员合理运用行*职权,首先应注重行*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,相关行*部门可适时开展关于提高行*人员责任感以及法律意识的培训活动。将其中如行*复议、行*诉讼以及行*赔偿等向行*人员说明,以起到一定的警醒作用。另外,行*人员自身在职权形式过程中在保证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外,还需做到以为公共利益服务为核心,切实维护行*相对人权益,这样才可使自身职权作用得以充分发挥,促进行*效率的进一步提高。
结论:以人为本,就是要以人为中心,体现出人的主体地位和作用。由于体制、制度等各方面的原因,传统的管理理念严重滞后社会的变迁速度。加强行*人员管理约束是提高我国行*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。实际管理活动中应正视行*效率的基本内涵,以行*法为基础从制度构建、立法完善等方面实现对行*人员的有效管理,同时应保证行*人员享有宪法赋予对权利的同时能够认真履行其自身基本义务,这样才可达到行*效率提高的目标。
(作者单位:中国*法大学)
参考文献:
[1] 张磊.行*法视野下的行*效率问题探讨[J].领导科学,2011,08:57-58.
[2] 王建新,王凌光.行*法视野下的社会管理创新――中国法学会行*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综述[J].行*法学研究,2010,04:133-140.
[3] 孙德武.论行*法治视野中的行*效率[D].长春理工大学,2010.